什么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通俗来讲,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受伤或者死亡,导致原本由他来养活的人没了生活来源,那么侵权人就需要赔偿这些被养活的人的生活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它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的。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首先要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一般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计算公式通常如下: 1.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则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的,用20年减去超出60岁的年数;75周岁以上的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则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需要注意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数据由各地统计部门公布。伤残赔偿指数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