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在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只有在存在这些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无过错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过错方需要进行赔偿。计算物质损害赔偿时,一般以实际损失为依据,需要无过错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像医院的病历、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来证明自己的损失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因为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过错方需要给予的赔偿。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下,无过错方往往会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比如,过错方的过错越严重,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越大,赔偿数额可能就会越高。同时,如果过错方经济条件较好,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此外,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对于同居关系等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