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中的地役权是什么?

我最近在了解物权相关知识,看到地役权这个概念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在实际生活中有啥用,和其他物权有啥区别。想问问专业人士给我解释解释,最好能结合法律规定,让我明白地役权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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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一种在物权领域非常重要的权利类型。简单来说,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这里的他人的不动产被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则被称为需役地。 从实际生活场景来看,地役权有很多应用。比如,甲为了使自己房屋获得更好的采光,与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乙约定,乙在其土地上不得建造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甲为此支付给乙一定的费用。在这个例子中,甲的房屋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乙的土地就是供役地,甲获得的就是地役权。 地役权的设立具有一定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就保证了地役权的设立不会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期限产生冲突。 地役权的效力也有明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地役权没有进行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依然是有效的,但如果出现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地役权与其他物权有所区别。与相邻关系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最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 在供役地和需役地转让时,地役权也有相应的规则。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总之,地役权在我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理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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