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厂里出了安全事故。领导打算不报上去,说这样可以避免麻烦。我有点担心,不知道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会有啥后果,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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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他们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不报事故情况”,就是明明知道发生了安全事故,却隐瞒着不向有关部门报告。“谎报事故情况”,则是虽然报告了事故,但故意歪曲事实,比如少报伤亡人数、事故损失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该罪名的设立,是为了促使相关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以保障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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