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合同里看到了一般保证这个词,也听说过先诉抗辩权,但不太清楚这俩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对我在债务关系里有啥影响,能给我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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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先诉抗辩权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 首先说说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打个比方,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在张三还有能力还钱,或者债权人李四没有先找张三要钱并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张三财产的情况下,李四不能直接要求王五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接下来看看先诉抗辩权。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前面张三、李四、王五的例子中,王五就拥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李四没有先通过司法程序找张三要钱,王五就可以拒绝李四让自己还钱的要求。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了解一般保证和先诉抗辩权对于在担保关系中的各方都非常重要。债权人要清楚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债务人也需要明白自己的还款责任和保证关系对其债务的影响。总之,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担保法律关系的公平和稳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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