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什么意思?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个词。我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这个罪。我担心自己在工作中不小心触及到相关法律问题,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罪名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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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简单来说,就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去经营和自己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并且数额巨大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担任董事、经理的权力,比如掌握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市场渠道等优势条件。“经营同类营业”,就是去经营和自己所在国有公司、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么判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巨大”。不过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比如,某国有电器公司的经理,利用自己在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私下自己开了一家同样经营电器的公司,把原本属于国有公司的订单都接到自己的公司,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如果这个非法利益达到了十万元以上,那么他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总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是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类特定主体,目的是防止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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