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我最近听说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了解这个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触犯这个罪名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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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国家机关里负责土地管理的人员,为了私人利益,不按照正常规定和价格,把国有土地以很低的价格出让出去,而且这种行为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了这个罪名。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有权力处理国有土地出让事务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这些工作人员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却为了个人私利依然这么做。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国有土地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其出让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非法低价出让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情节严重。 那么,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对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明确该罪名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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