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通俗来讲,就是在一个法律事务或者诉讼当中,参与的当事人并不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这个人不应该或者不能以这样的身份参与到这个法律事务里来。 要理解这个概念,首先得明白什么是适格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并能够让法院的判决对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面第一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关于原告主体适格的规定。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才能够到法院去起诉。 比如,甲把自己的车借给乙,结果乙开车的时候和丙发生了碰撞。如果甲直接去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这就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因为在这个事故当中,直接和丙发生碰撞的是乙,甲虽然是车主,但在这次事故里,他的权益并没有直接受到侵害,直接受到侵害的是乙,所以甲作为原告主体就不适格,适格的原告应该是乙。 再看被告主体适格。同样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乙起诉丁要求赔偿,而丁和这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丁作为被告就是主体不适格。被告应该是与原告发生争议、被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的那个人。 当出现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时,法院一般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是在立案阶段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主体不适格,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因为让不适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正义。所以,在参与法律事务或者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确认自己和对方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