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吸收裁定中原告主体不适合是怎么回事?
我最近打官司,法院说存在判决吸收裁定的情况,还说我原告主体不适合。我不太明白这都是什么意思,判决怎么就吸收裁定了,原告主体不适合又会有啥后果,我这官司接下来该咋办呢?
展开


首先来解释一下“判决吸收裁定”和“原告主体不适合”这两个法律概念。 “判决吸收裁定”,简单来讲,在司法程序里,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不同方式。判决主要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双方争议的核心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决定;裁定则通常用于处理程序方面的问题,像案件的管辖、保全等。当在一个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如果这个判决所处理的内容已经涵盖了之前裁定所涉及的事项,那么就可以说判决吸收了裁定。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之前可能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过裁定,而在最终判决时,法院对整个合同纠纷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个判决的结果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之前管辖权裁定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此时就出现了判决吸收裁定的情况。 “原告主体不适合”指的是提起诉讼的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不符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那就是主体不适合。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要求履行合同,由于丙与该买卖合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丙就属于原告主体不适合。 当出现原告主体不适合的情况时,法院通常会驳回起诉。因为只有适格的原告才有权利启动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认定判决吸收裁定且原告主体不适合,那原告需要重新审视自己是否真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发现自己确实主体不适合,可能要更换适格的原告重新起诉;如果认为自己主体适格,那么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法院重新审查自己的主体资格。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