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的过程中,当被保险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遭受到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就获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拥有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必须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且这个损失是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的。比如,张三的车被李四撞了,张三的车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赔了张三修车的钱后,就可以向李四去要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法定性,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保险公司就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同时,它也具有从属性,这种权利是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适用范围上,财产保险中普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因为财产保险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当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赔偿后行使代位求偿权,既可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也可以使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而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比如,王五因赵六的侵权行为受伤,王五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然可以向赵六要求侵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