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是什么意思?


恶意串通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通谋,共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些人不是正常地进行交易或行为,而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联合起来损害别人的权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为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提供了依据。 恶意串通在现实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在合同领域,比如一些卖方和买方相互勾结,故意压低商品价格,从而损害其他潜在购买者的利益;或者供应商与采购方串通,提高采购价格,然后双方私下瓜分差价,损害企业或单位的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这也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其法律后果是比较明确的。因为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基于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比如签订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双方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如果因为恶意串通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实施恶意串通的当事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旨在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使受害者尽可能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并非易事。一般需要从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以及行为结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比如,双方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正常价格,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等,都可能成为认定恶意串通的线索。同时,主张存在恶意串通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总之,恶意串通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其持否定态度,并通过一系列规定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