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医疗事故鉴定?
我想知道在医疗纠纷里,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被认定是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是只要和医院有矛盾就可以做,还是有特定的情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界限,希望能了解下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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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当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就医疗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等产生争议时,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意味着,要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的范畴,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医院的医生、护士等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 其次,要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例如医生没有按照正常的诊疗流程进行操作。再者,要有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为之。最后,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能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如果只是普通的医疗服务态度问题,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通常就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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