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我在医疗纠纷中接触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这两种鉴定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对解决我的医疗纠纷有啥帮助,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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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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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两个不同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重新鉴定通常是指在原鉴定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鉴定结论可能不准确或不公正,需要对该鉴定进行再次评估。比如,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像收受当事人贿赂、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况;或者提供的鉴定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问题。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往往还是由原鉴定机构进行,并且一般会重新抽取鉴定人员组成新的鉴定组进行鉴定。 再次鉴定则是指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进一步申诉和获得更准确鉴定结果的机会,通常由更高级别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相对更高。 总之,重新鉴定主要是针对原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的再次鉴定,而再次鉴定是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而启动的鉴定程序。这两种鉴定方式在医疗事故处理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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