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以收房通知书来计算物业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买了套房子,开发商给我发了收房通知书。我不太确定从这时候开始算物业费合不合理,想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以收房通知书来计算物业费,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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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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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能否以收房通知书来计算物业费及其法律依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物业费,简单来说,就是业主为了享受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而支付的费用,这些服务包括小区的卫生清洁、安保巡逻、设施设备维护等。收房通知书则是开发商通知业主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书面文件。 从法律层面来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就表明,物业费的起算时间主要依据是房屋是否交付给业主。 一般情况下,如果收房通知书发出后,业主按照通知要求前来办理了收房手续,那么从这个时候起,业主就需要开始承担物业费了。因为办理收房手续意味着业主正式接收了房屋,开始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自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如果业主收到收房通知书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开发商整改后仍不符合交付条件,导致业主未能实际收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通常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因为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业主并没有真正享受到物业服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所以,能否以收房通知书来计算物业费,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房屋是否实际交付给业主。如果房屋正常交付,那么以收房通知书的时间为节点开始计算物业费是合理的;但如果存在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等特殊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物业费的承担主体和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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