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怎样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获得清偿。举个例子,甲向乙借了一笔钱,并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甲到期无法还钱,在甲的所有债权人中,乙可以优先从该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获得偿还。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接下来谈谈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在设立抵押权时,要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内容。依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另一方面,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一些特定的财产,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通过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在债务人出现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例如,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些都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所规定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