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重买卖?多重买卖有哪些法律规定?


多重买卖指的是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比如一套房子先后卖给多个买家,一辆汽车也可能出现类似的多重交易。 从法律角度来看,多重买卖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出卖人与各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这些合同都是有效的。 然而,在多重买卖中,标的物只有一个,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要求。那么,到底谁能最终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呢?这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他们虽然不能获得标的物,但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等。 总之,多重买卖涉及到多个合同的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在遇到多重买卖的情况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