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之前的要约指的是什么?


要约在法律领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特别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它起着关键的作用。下面将详细为你解释要约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约通俗来讲,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我们称之为要约人,而接收要约的人则被叫做受要约人。打个比方,你去商店看到一款心仪的手机,商家标明售价 5000 元,这其实就相当于商家向潜在顾客发出的一个要约,表明他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把手机卖给顾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要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能成立。首先,内容要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里面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还拿刚才手机的例子来说,商家的要约里得明确是哪一款手机(标的)、卖几部(数量)、多少钱(价款)等信息。其次,要约人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一旦受要约人同意了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就得按照要约的条款来履行合同。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不同的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说,商店里的商品目录、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这些都属于要约邀请,它们只是吸引别人来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对要约邀请做了相关规定。 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就生效了。生效之后,要约人就不能随意撤回要约,不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了解合同签订之前的要约,对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在面对要约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其内容,确保自己清楚明白要约的各项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