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我看到有个说法叫所外执行,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它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所外执行呢?它和正常执行有什么不同?希望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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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外执行,通常是指被处以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措施的人员,由于存在特定的情形,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不在执行场所内执行,而是在执行场所以外的地方执行相关处罚或措施。 在行政拘留方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出不送拘留所执行的决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人员,就可以所外执行行政拘留。 在强制戒毒所外执行方面,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也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所外执行相关措施的法律规定。 所外执行和正常执行最大的不同在于执行地点和环境的改变。正常执行是在特定的场所内,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而所外执行虽然执行地点在场所外,但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接受相应的监管,以确保处罚或措施能够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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