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规定集中在婚姻家庭编,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最新规定。 结婚方面,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里所说的重婚,就是指一个人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别人结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其次,增设了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其实是保护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夫妻财产方面,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方面,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诉讼离婚中,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也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