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我准备结婚了,想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婚姻的规定。比如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这些方面,毕竟结婚是大事,得提前了解清楚,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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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民法典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相关的诸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结婚。结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还需要进行结婚登记,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其次,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有规定。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妻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最后,离婚的程序和条件。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时,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方面,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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