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婚姻保护法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的“婚姻保护法”,但婚姻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它为婚姻关系提供了全面的保护。 从结婚方面来看,规定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明确了一些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都对此有相关规定。 对于家庭关系,民法典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在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体现。 在离婚方面,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此外,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也有详细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也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