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律消极权能是什么,抵押权的保全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和抵押的事务,不太清楚担保法律消极权能具体指什么,也不了解抵押权的保全权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权能和权利会怎么发挥作用,我想弄明白它们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好保障自己在相关事务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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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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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担保法律消极权能和抵押权的保全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到履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而抵押则是担保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律消极权能,是指担保人所享有的对抗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例如,当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有权审查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债权存在瑕疵,比如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权利的存在,使得担保人在面对债权人的要求时,有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我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担保法律消极权能”这一表述,但在相关条款中体现了类似的精神。比如,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消极权能体现。 接下来看看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权的保全权是指在抵押期间,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 抵押权的保全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权利。当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比如,抵押人将抵押的房屋擅自拆除一部分,这显然会使房屋的价值降低,此时抵押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停止拆除行为。《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其次是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因为抵押人的行为而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例如,抵押的车辆因抵押人疏于保养而损坏,导致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对车辆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原来的价值;或者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若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一规定同样在《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中有明确体现。 抵押权的保全权是抵押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它能够确保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期间不受不合理的减损,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同时,担保法律消极权能也为担保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使得担保关系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能够更加平衡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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