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我在看新闻的时候,经常听到‘剥夺政治权利’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剥夺政治权利包含哪些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会受到哪些限制,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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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简单来说,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从适用对象来看,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通常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是针对一些犯罪性质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项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也没有资格被选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自由地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组织或参加政治性的集会等活动。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即不能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担任任何职务。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不过,他们可以在这些单位从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措施,它通过限制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来体现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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