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
我在新闻里看到有人被判刑时还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对被剥夺者会有什么影响,能解释一下这个法律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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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附加刑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限制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从适用对象来看,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主要针对一些严重犯罪。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所剥夺的权利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其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也没有被选举为代表和公职人员的资格。其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者不能自由发表政治性言论,不能出版政治性刊物,不能组织或参加集会、结社等活动。其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他们无法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担任任何职务。其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不过,被剥夺者仍可以在这些单位中从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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