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限是什么?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中止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期限到底是怎样规定的。想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受理期限,中止期间对受理期限有什么影响,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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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复议程序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暂时停下来,等这些情况解决后再继续。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当行政复议出现中止的情况时,中止期间是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在复议中止的这段时间,受理期限的计算是暂停的。比如,行政复议机关本来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中止情形,那么从出现中止情形到中止原因消除这段时间,是不算在这六十日里面的。当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继续计算。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复议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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