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是怎样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义务,旨在保护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这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虽然合同还未正式成立,但双方已经开始为订立合同进行接触和磋商,彼此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一些必要的注意义务,如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告知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的质量状况、产权情况等。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就违反了告知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例如,在技术合作合同的洽谈过程中,一方了解到了对方的核心技术,就有义务对该技术进行保密,否则就违反了保密义务。 保护义务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在商场与商家协商租赁店铺的过程中,商场应保证场所的安全,避免顾客因场地设施问题受到伤害。 关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时,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 总之,先合同义务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一旦违反先合同义务,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