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予执行?
我最近遇到个事,我起诉了一个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但我现在急着用钱治病。听说有先予执行这回事,我就想知道到底什么是先予执行,我这种情况能用得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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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还没等官司完全打完,就让被告先给原告一些钱或者做一些事,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 要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比如在医疗费用的案件中,患者如果不及时获得费用进行治疗,病情可能会恶化。其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根本没有钱,就算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 先予执行的申请一般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申请人败诉,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这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滥用先予执行制度。总之,先予执行是一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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