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予执行,它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还没最终判决的时候,让被告先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比如,老张起诉儿子小张要求支付赡养费,老张生活困难,等判决下来可能都无法维持生活了,这时老张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让小张先给一部分赡养费。 诉讼财产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例如,小李起诉小王偿还借款,为了防止小王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小李可以申请对小王的房子进行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的不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使权利人在判决前就能实现部分权利;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其次,适用时间不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而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再次,适用范围不同。先予执行适用于特定的几类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而诉讼财产保全适用于各类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最后,执行内容不同。先予执行是让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等;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对财产进行限制处分,不涉及财产的实际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