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追缴是怎么回事?

我不太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追缴是什么意思。我最近听说有个案例,有人在治安案件里获得了非法财物,然后提到了追缴。我就想知道,追缴的对象是什么,怎么进行追缴,追缴后财物怎么处理,这些方面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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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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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获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侵害人的一种法律措施。 追缴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涉及的财物,这些财物原本不属于违法行为人,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比如,小偷通过盗窃获得的财物,诈骗分子骗取的钱财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也就是说,如果有明确的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会将追缴回来的财物返还给被侵害人,以弥补他们的损失。要是没有被侵害人,这些财物就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发现有需要追缴的财物后,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确定财物的来源和性质,以及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一旦确定,就会依法进行追缴。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对追缴决定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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