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对方提出了一些要求,朋友说我可以行使抗辩权。但我不太清楚抗辩权到底是什么,我国法律对它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好知道自己是否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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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对方要求你做某事时,你基于法律规定有理由拒绝去做。 在我国,抗辩权主要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当甲没有交付货物时,乙就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像甲应先给乙发货,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发货。 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的存在保障了合同交易的公平和安全,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在特定情况下合理地拒绝对方的请求,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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