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我给别人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听说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不太明白这是啥意思,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个权利,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的权益。想了解下先诉抗辩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对我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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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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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理解保证责任的承担有着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简单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法律程序(如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不能还款时,乙直接要求丙还款,此时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乙先去起诉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只有在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后仍不能还清债务时,丙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这是一种保护,避免在债务人还有履行能力时,保证人就被要求承担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这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证人滥用权利。总之,了解先诉抗辩权对于正确处理保证合同纠纷、明确各方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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