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由谁来申请?
我和对象结婚后,发现这段婚姻存在可能无效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人有资格去申请宣告这段婚姻无效呢?是只有夫妻双方可以,还是其他人也有这个权利?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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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依据我国法律,并不是任何人都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有特定的主体才有这个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也就是说,如果婚姻是因为重婚而无效,那么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都可以去申请。要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能申请。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所以,具体由谁来申请无效婚姻,要根据导致婚姻无效的不同原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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