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尤其是在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中。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的定义、适用情况以及法律依据。 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乙在债务到期后直接要求丙还钱时,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让乙先去要求甲还钱,等甲实在还不上了,丙才需要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一般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债权人不经过对债务人的追讨,就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使得保证人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然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保证人都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比如当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该权利。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债权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针对这些特殊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总之,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了解先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对于参与担保活动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