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纠纷中,听说了先诉抗辩权这个词。我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行使之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想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的详细内容,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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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 从概念上理解,一般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先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就是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给了保证人一个“缓冲”的机会,避免在债权人还没有充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债权人在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直接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但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而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保证人来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促使各方在债务关系中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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