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承担责任时总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在和一家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现在分公司好像出了点问题可能要承担责任。我就担心这分公司要是赔不起,我这钱是不是就打水漂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总公司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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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分公司承担责任时总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从根本上确立了总公司对分公司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 当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时,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无法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总公司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当债权人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剩余的债务。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分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要求分公司赔偿。分公司在以自身的财产进行赔偿后,仍有部分债务无法清偿,此时对方就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这部分未清偿的债务。 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责任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通常会先要求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只有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才会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审理涉及分公司债务纠纷的案件时,也会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会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如果分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才会执行总公司的财产。这样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法律对于分公司和总公司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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