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可以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找了个保证人。现在朋友不还钱,我联系不上他,但能找到保证人。我想知道,我能不能不找朋友,直接去法院起诉保证人,让保证人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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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是否可以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保证的相关法律概念。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而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然而,该条法律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也可以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是可以选择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 综上所述,债权人能否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关键在于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是否存在一般保证中可直接起诉保证人的例外情形。所以,债权人在决定是否仅起诉保证人时,需要仔细分析保证合同的约定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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