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通俗来讲,在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还钱,债权人通常会找保证人来承担责任。但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而言,在某些情况下,他可以拒绝债权人马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这就是先诉抗辩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也就是说,保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只有在债务人实在还不起钱的时候,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依据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去法院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并且等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确实无法让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然而,先诉抗辩权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些限 制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并且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这时候如果还让债权人先去起诉债务人,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再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很可能无法偿还债务,此时保证人也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都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先诉抗辩权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避免保证人在债务人还有能力偿还债务或者债权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过早地承担保证义务。但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保证人也需要按照法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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