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权利质押,不太清楚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具体是什么。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权利质押有哪些明确的规定和原则,想了解一下这些原则对我的事务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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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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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定原则上。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质押。 首先,从质押的权利种类法定来看,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可以进行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列举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将其他权利进行质押。 其次,权利质押的内容法定。这意味着权利质押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例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遵循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使得当事人在进行权利质押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指引,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因当事人随意创设权利质押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自行创设权利质押的种类或者内容,可能会导致质押行为无效,无法实现预期的担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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