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而是根据自身意愿、利益或者其他不合理因素,有选择地对部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具有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却不予处理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决定对哪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哪些不予处罚。 合理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应当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选择性执法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它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使得相同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同的处理结果,这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还会带来诸多危害。一方面,它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些被有选择性地查处的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因为不公正的执法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那些未被查处的行政相对人则可能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当公众看到行政机关不能公正执法时,就会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不满和不信任,进而影响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如果遇到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和复议机关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选择性执法等违法行为,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