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到了特别程序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了解特别程序在法律里具体是怎样定义的,它和普通程序有啥区别,在哪些情况下会用到特别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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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特别程序的概念及相关要点。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并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例如,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这是要确定某公民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是对公民失踪或死亡这种法律事实的确认。 与普通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诸多特点。在审理组织方面,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普通程序一般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限上,特别程序的审限相对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普通程序的审限则通常较长。 特别程序也不适用反诉、调解等制度。因为特别程序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不存在反诉的基础;同时也没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协商,所以调解也不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专门规定了特别程序,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这些规定为特别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能够依法、准确地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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