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做错了事,给老百姓造成损失了,要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刑事赔偿则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像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情况。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内容。
例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此外,宪法也为国家赔偿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这些法律规定共同保障了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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