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从概念上来说,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当纳税人觉得税务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寻求解决。比如税务机关多收了税,或者在处罚上不合理,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复议。 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对于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复议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总之,税务行政复议为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法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