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是什么意思,行使时有什么效力?


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这一概念来源于民法中的代位权制度,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顺利征收。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行使效力方面,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税务机关通过行使税收代位权,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清偿义务。如果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了债务,那么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而且,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对于纳税人而言,纳税人的债权受到限制。一旦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纳税人不能再随意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使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约定,也不能对抗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次债务人对纳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也就是说,如果次债务人认为纳税人的债权存在问题,比如债权未到期、债权数额有争议等,次债务人可以以此对抗税务机关的代位权请求。同时,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债务后,其对纳税人的债务相应消灭。总之,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但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