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审理为中心的审查调查?
我不太明白以审理为中心的审查调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一些案件处理过程中,感觉涉及到这方面,但不太清楚它的具体含义和作用,想知道这种模式在法律程序里是怎么运行的,对案件处理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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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理为中心的审查调查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理念和工作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在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中,要围绕着审理环节来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这意味着审查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事实等,最终都要能够在法庭审理中经得起检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以审理为中心的审查调查正是遵循这一原则的体现。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不能仅仅是为了抓人、破案,而是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要符合法定的收集程序和要求。 对于审查起诉机关而言,在审查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庭审的标准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轻易放过证据中的瑕疵和疑点,要确保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例如,如果存在非法取得的证据,就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法庭审理阶段,所有的证据都要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审查调查工作必须做到细致、严谨,为庭审提供坚实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准确地打击犯罪,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审查调查工作不扎实,就可能导致在庭审中出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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