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判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是多久?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群众也可以参与其中。它就像是一个“纠错器”,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合法,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当法院的审判出现错误,比如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审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时,审判监督机制就会发挥作用,来纠正这些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简单来说,就是给那些可能判错的案件一个“翻案”的机会。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六个月;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