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这个概念,但不太理解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这个体系包含哪些内容,在实际的法律判断中是怎么运用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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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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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用于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理论体系,它把犯罪的判断过程分成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两个层面。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这两个阶层。 客观违法阶层,简单来说,就是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法益可以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比如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在这个阶层,主要考虑的是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只有当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才会进入到下一步的判断。例如,张三拿刀砍李四,导致李四受伤,张三的砍人行为就对李四的健康法益造成了侵害,满足客观违法阶层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体现了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的侵害性是判断犯罪的重要基础。 主观责任阶层,是在行为满足客观违法阶层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可谴责性。这里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等因素。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只有当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并且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例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因为其不具备主观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些条文明确了主观责任阶层的判断依据。 总之,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通过先判断客观违法性,再判断主观有责性,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框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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