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管辖的变通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起涉及管辖权的案子,法院提到了指定管辖的变通,但我不太理解。想知道指定管辖的变通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种变通,它有什么具体的表现形式和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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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指定管辖的变通,通常是指在特殊情形下突破一般指定管辖规则的处理方式。一般而言,指定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变通的情形较为多样。一种情况是基于实际的司法资源配置。比如,某个法院虽然在地域管辖上对案件有管辖权,但该法院近期案件数量过多,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难以在合理时间内对新的案件进行公正、高效的审理。此时,上级法院就可能会指定其他有能力、有条件的法院来管辖该案件,以保证司法效率和公正。 另一种情形是出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考虑。当案件涉及当地的一些特殊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时,上级法院会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例如,在一些涉及当地大型企业或政府重大项目的案件中,如果由当地法院管辖,可能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上级法院就会指定其他法院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还有一种可能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质和复杂程度。某些案件可能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涉及多个地区的事实和当事人,如果按照常规的地域管辖规则来处理,可能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增加诉讼成本。此时,上级法院可能会指定一个更合适的法院来统一管辖,以便更好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总之,指定管辖的变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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