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增值额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新增加的那部分价值。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在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税依据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了113元,其中货物价格100元,增值税13元(税率13%),这13元就是进项税额。当企业销售产品获得收入226元(其中销售额200元,销项税额26元)时,那么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 26 - 13 = 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征收率)。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03元,征收率为3%,那么销售额 = 103÷(1 + 3%)= 100元,应纳税额 = 100×3% = 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