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探视权是什么?
我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对方不太配合。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有没有权利去看孩子,婚姻法里说的探视权到底是什么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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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同时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情感需求。 在我国,虽然《婚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整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简单来说,当夫妻离婚后,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是有权利去看望孩子的,和孩子见面、相处。而且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有责任配合对方来看望孩子。双方可以自己商量怎么探望、什么时候探望。要是商量不出来,就可以让法院来判决。 不过,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比如一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孩子,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暂时不让其探望孩子。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了,比如不良行为得到改正,那么就可以恢复探望权。总之,探视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其设立和行使都是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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