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探视权,如何终止探视权?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最近对方说要终止我的探视权,我不太明白探视权到底是什么,他们又凭什么终止我的探视权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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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与孩子短期共同生活等接触交流的权利。设立探视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同时也能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情感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一般是不能随意终止的,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是可以判决终止探视权的。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如探视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孩子健康;探视人有暴力倾向,可能对孩子造成身体伤害;探视人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等,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探视人对孩子有虐待、遗弃等行为。如果发生这些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对方的探视权。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会判决中止探望。不过,中止只是暂时的,如果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比如探视人的疾病治愈、不良行为改正等,中止探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视权。 总之,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也要在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无论是行使还是终止探视权,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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